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新规主要内容一览

  
香港交易所为拓宽香港上市制度而新订的《上市规则》条文于2018年4月30日生效,有意按新制度申请上市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自新规发布之日起可提交正式申请。

  香港交易所在《主板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新增三个章节并对现行《上市规则》条文作相应修订,主要包括:

  1.容许未能通过主板财务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

  2.容许拥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上市;

  3.为寻求在香港作第二上市的大中华及国际公司设立新的便利第二上市渠道。

  香港交易所共收到283份回应咨询文件的意见,香港交易所回应市场建议,在《上市规则》条文中作出的修订包括:

  1)在生物科技发行人方面,香港交易所就“资深投资者”及“相当数额的投资”的例子提供进一步指引;

  2)在尚未盈利/未有收益的生物科技发行人厘定公众持股量时不计基石投资及现有股东所认购股份的事宜,给予更大弹性;

  3)删除建议要求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一人或多人合计)在发行人上市时不得持有超过50%相关经济利益的规定(理由是拥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发行人无论如何都须确保同股同权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至少有10%的投票权);

  4)规定全体企业管治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为(而非原先建议的大部分)独立非执行董事,并要求他们就若干事宜对董事会提出推荐建议;及

  5)循新的第二上市渠道申请上市的合资格申请人,可以保密方式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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